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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。”这里是否包括了厨房等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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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6-25 23:38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根据gb 5842-2023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5.2节要求:“……,其他型号气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。”这里是否包括了厨房等一切人员密集的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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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6-25 23:39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“人员密集场所”是一个特定名词,在我国《消防法》中第七十三条(四)项的人员密集场所含义中,明确“人员密集场所”包含“公众聚集场所”,而同条(三)项中“公众聚集场所”是指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,并未区分场所内部的功能区域。新标准的该条款本意为“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”,指餐饮企业、宾馆、饭店、学校食堂等场所的用餐区或其它室内人员较多的场所禁用,例如,火锅店用餐区域禁放钢瓶直接供气,同样餐馆用餐区也不得放置钢瓶采暖炉用于采暖。宾馆、饭店、单位食堂等场所的厨房区域人员并不密集且远离用餐区域时,可以不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对待,无法判定公共场所内厨房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时,或者厨房用气量较大时,应当将气瓶放置于通风良好的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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